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:第9章抗癌瘤藥物
9.38.Temsirolimus(如Torisel)之給付規定(自101年1月1日起生效)

修正後給付規定

原給付規定

9.38.Temsirolimus (如Torisel):(101/1/1)

一、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,每次給付3個月藥量,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料,每3個月評估一次。

  1. 治療不限細胞型的高風險晚期腎細胞癌。
  2. 需具有下列六個風險因子中至少3個以上因子:
    距離初次診斷出腎細胞癌之時間未達一年
    Karnofsky Performance scale界於60至70之間
    血色素低於正常值12gm/dL
    矯正後血鈣值超過10mg/dL
    乳酸脫氫(西每)(lactate dehydrogenase)超過1.5倍正常值上限
    超過一個以上的器官有轉移病灶。
  3. 無效後則不給付其他酪胺酸激(西每)阻斷劑TKI。

二、病人若對藥物產生耐受性不佳(intolerance),則以原來藥物減量為原則,若嚴重耐受性不佳,可以換其他酪胺酸激(西每)阻斷劑(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, TKI)。

9.38.(無)。

備註: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。